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田婷婷)?近日,在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中原本訴求意愿強烈的省外某公司主動撤訴,讓我們一起來了解撤訴背后的故事……
“這是一起新類型案件,你趕緊看一下判項要怎么寫。” 2月6日上午,湘潭縣人民法院民二庭資深法官伍中奇拿來一份案卷材料給助理張清,此時剛從立案庭調來不足半個月的張清正在忙碌地草擬判決書,最近剛開完庭的商事案子都比較復雜,她正在查閱法條、整理頭緒,接到法官遞來的案卷后,便馬上翻閱起來。
原告浙江省某公司是被告湘潭縣某公司的股東之一,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大量的信息資料給原告查閱或復制,同時還提起了證據保全申請。
本案的難點在于原告的訴請涉及大量財務會計方面的資料及術語,而公司法僅明確規(guī)定了股東可以查詢或者復制的幾類資料,原告在訴狀中列舉的這些財會資料是否都是公司法所允許的范圍呢?經過仔細的考慮后,張清首先進行類案檢索,發(fā)現已辦結的同類案件的借鑒意義都很有限。接著,她又詢問了曾經考過會計證的朋友。
幾經周折,在對訴請中各項會計資料的屬性有了初步判斷后,張清抓住這個案件的難點想與伍法官交流,伍法官卻反問了她一個問題:“你覺得這個案子有哪一點不對勁?”看著她一臉不解,法官繼續(xù)說:“這個案件的訴訟請求是原告申請查閱或復制被告的相關資料,而證據保全事項就是對他們想要知悉的資料進行保全,如果我們直接保全了資料,相當于已經實現了他們到執(zhí)行階段才能實現的目的,那他們還有訴訟的必要嗎?”法官又補充道:“我已經和庭長、其他法官們都討論過了,大致意見是這個案件不能以保全代替執(zhí)行,你再想想?!?/p>

?(左:員額法官伍中奇 右:法官助理張清)
經伍法官點撥后,張清開始思考起這個有趣而疑難的問題來。保全類案件一般只需要原告在訴訟前、訴訟中提出相應的請求并提供擔保,法院不需要考慮原告能否勝訴即可準予保全,而此案的證據保全事項和勝訴結果幾乎一致,具有極度特殊性,法官們認為不能以保全代替執(zhí)行,但是要如何準確地對原告釋法析理呢?
被這個問題困擾著,突然間,張清想到辦理任何案件都脫離不了對法律關系本質的剖析,本案是股東知情權糾紛,是股東向公司提出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的請求被拒絕后向法院提出的訴訟,既然是股東知情權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理,原告需要提供的證據是能夠證明其在行使股東知情權過程中受到阻礙的事實依據,即原告向被告曾經提出信息查詢要求的口頭或書面的申請等,而原告申請保全的這些資料顯然不是本案的證據,又何以對其進行保全?
想到這,張清豁然開朗,立即向伍法官說出自己的觀點,伍法官細想后認為這種思維方式從另外一種角度挖掘了不能準予證據保全的法理依據值得肯定,更加堅定了自己的結論,吩咐張清盡快找原告談話并做好安撫和解釋工作。
2月13日,原告的代理人如約來到了法院,她們同時提交了一沓參考資料,希望法院能夠準予原告的證據保全申請,張清查看資料后向她們詳細闡述了此次不準許證據保全的理由。經她耐心解釋,律師從起初的不甘到后面的心悅誠服。2月17日,原告向法官表示自愿撤回此次起訴,法院依法作出了撤訴裁定。
裁定無情,法官有情。一紙撤訴裁定,結論簡單明了,其中卻飽含著法官群體的智慧和心血。近年來,湘潭縣法院始終注重辦案工作“傳幫帶”“老帶新”,最大程度發(fā)揮法官群體智慧,切實提高審判業(yè)務素質和審判質效,全力助推民事審判工作邁上新臺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璐
來源:湖南法治報









